一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。
二、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、疫源疫病监测。
三、提出全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、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。
四、承担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管理工作。
五、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;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。
六、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。
七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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